新疆成品油价格为啥_新疆成品油价格
1.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新疆中石化多还是中石油多
3.新疆成品油从哪里发货
4.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新疆主要有三大油田(主要介绍中石油的油田,中石化的太小了就不详细介绍了) 克拉玛依油田(位于新疆天山山脉以北) 克拉玛依油田:克拉玛依位于新疆准噶尔盆地西北边缘。在独山子油矿北约130千米处,有一座“沥青丘”,这里像山泉一样流出的不是水,而是黑色的油。当地人把这里叫做“黑油山”,维吾尔语即“克拉玛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石油工业十分落后,最大的玉门油田年产量不过10余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虽然经过三年恢复期,但到1953年全国原油年产量也只有43.5万吨,这个产量仅仅能满足社会生产需要量的三分之一。 1954年,以苏联专家乌瓦洛夫为队长,地质师张恺、实习生宋汉良、朱瑞明等十人组成地质调查队,对新疆黑油山——马尔禾地区完成1:10万的地质普查后,明确提出该地区有很好的含油前景,建议进行地球物理详查和探井钻探。 1955年1月,全国石油勘探会议举行,把新疆确定为重点勘探地区之一。经过半年的准备,技师陆铭宝任队长的1219青年钻井队由独山子开赴黑油山。1955年7月6日,南侧1号井开钻; 10月29日完钻,次日喷油。从此,“克拉玛依”这个象征着吉祥富饶的名字传遍了五湖四海。1955年获工业油气流。1956年投入试,年产原油1.6万吨。至1960年达163.6万吨,占当年全国天然石油产量的39%。是大庆油田投入开发之前全国最大的油田。 到1960年,油田初步探明含油面积290平方千米;克拉玛依——马尔禾油田先后发现克拉玛依、白碱滩、百口泉、乌尔禾、红山嘴等多个油田,整个轮廓呈现在世人面前。如今的克拉玛依已经建设成为一个依托石油立体发展的工业城市。1998年,以它为核心的新疆石油管理局产原油871万吨,天然气4.71亿立方米,成为我国重要的石油工业基地。 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大事记 ◎1955年10月29日,克拉玛依黑油山1号井完钻出油,标志着新中国第一个大油田——克拉玛依油田被发现。 ◎1957年9月,克拉玛依油田在二中区开辟生产试验区,74口油井相继投产。12月底,克拉玛依油田生产原油70271吨。 ◎1958年1月15日,乌尔禾132井出油,发现乌尔禾油田。6月4日,独山子炼油厂第一批运往内地的成品油启运。 ◎1959年1月10日,我国第一条长距离输油管线克拉玛依——独山子输油管线正式投产,全长147.2公里,年输油能力53万吨。 ◎1966年,克拉玛依油田高产区七中区投入开发 。 ◎1967年,生产原油112.67万吨,克拉玛依油田二东区、七东区正式投入开发,独山子炼油厂延迟焦化装置建成投产,年加工能力20万吨。 ◎1968年,石油勘探在克拉玛依油田的二、五、八区和黑油山地区及乌尔禾取得突破,石油地质储量登上3亿吨台阶,全年生产原油114.9万吨,加工原油61.325万吨。 ◎17年5月17日,位于叶城县境内的柯参一井喷出高产油气流,标志着柯克亚油气田的发现。 ◎年11月初,克拉玛依炼油厂试炼克拉玛依油田九区稠油 (重油)成功,产出7个品种,其中10号沥青填补了高速公路专用沥青生产在我国的空白。 ◎1985年3月,新疆石油管理局第一个稠油(重油)热试验区——克拉玛依油田九区开始建设。 ◎1986年6月21日,准噶尔盆地东部台3井出油,发现北三台油田。 ◎1987年8月1日,准噶尔盆地东部的台10井日喷天然气9.4万立方米,发现马庄气田。 ◎1991年11月9日,北疆地区第一个气田——马庄气田投入开发,开始向三台电厂和北三台油田输送天然气。 ◎1992年9月3日,彩南油田开发建设指挥部正式成立,我国第一个整装沙漠油田正式投入开发。 ◎1995年3月,石西油田投入试验开发。该油田是继彩南油田之后在准噶尔盆地腹部发现的第二个沙漠油田。 ◎1996年8月6日,位于准噶尔盆地南缘呼图壁背斜顶部的呼2井发生强烈井喷。该井的出油,是盆地南缘40年勘探中最重大的突破。 ◎19年1月19日,石西油田第三口水平井——SHW01井获得高产油气流,8毫米油嘴日产原油360吨、天然气12万立方米。 ◎19年1月24日,克拉玛依石化厂生产出首批合格工业白油,填补了新疆的一项空白。 ◎1998年2月13日,独山子乙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国家审批。改扩建工程总投资11.28亿元,将乙烯装置年生产能力由14万吨扩大到20万吨,聚乙烯装置由12万吨扩大到17万吨,聚丙烯装置由7万吨扩大到10万吨,顺丁橡胶由2万吨扩大到3万吨,丁二烯装置由2.7万吨扩大到3万吨。 ◎1999年3月2日,位于准噶尔盆地西北缘的克84井在二叠系试出工业油气流,发现新油气藏。 ◎2000年3月22日,百口泉油田百重7井区正式投入开发,这是新疆油田公司开发的第二个稠油油田。 ◎2001年5月23日,全国第三次评价得出结论:准噶尔盆地油气量达到102.59亿吨,比上一次评价得出的量增加29.5%。 ◎2002年12月24日,新疆油田公司召开原油突破1000万吨祝捷大会,我国西部第一个千万吨大油田宣告诞生。 ◎2003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5811万吨,探明石油可开储量1533.7万吨,新增控制天然气地质储量470.77亿立方米,可开储量399.71立方米。 ◎2004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6385.7万吨,天然气储量99.6亿立方米;新增探明石油可开储量1405万吨,天然气可开储量30.46亿立方米。 克拉玛依油田公司主页://.cnpc.cn/cnpc/cyqy/gfgs/yqt/xjyt.htm 吐哈油田(吐鲁番与哈密两地位于新疆天山山脉以东) 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成立于1991年2月, 是一个以油气钻井、 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油气化工等多业并举、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技术、人才密集、装备实力雄厚,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部位于古丝绸之路重镇、亚欧大陆桥的咽 喉--新疆哈密。现有员工22800人,二级单位32个,资产总额76.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30.64亿元。工程技术服务区域涉及西北各油田,同时,进入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巴基斯坦、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埃及、苏丹等国市场。指挥部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哈密石油基地获国家文明示范住宅小区和全国绿化400佳单位称号。 多元开发是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三个专业板块之一,经历重组、整合,形成了油田和社会两个市场并举的经营格局,有了一批完全按市场运作、营销渠道稳定、产品和服务具有较高市场亲和度、较强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与奥地利合资的密封件厂 通过全面进入市场,参于竞争,树立"质量卓越、服务一流"的市场理念,内外市场开拓取得新的突破。目前业务涉及顺酐生产、成品油和液化气销售、油田技术服务、溶剂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酒店和旅行社经营等业务。 多元开发系统将在"超越自我,追求卓越"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再造辉煌。 吐哈油田主页:://zgsytrqt.cn.china.cn/ 塔里木油田(位于新疆天山山脉以南) 塔里木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区公司,组建于1989年4月,是一家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等为一体的大型石油公司。 塔里木油公司现有员工12400人,资产总量313亿元。总部位于新疆库尔勒市,作业区域及塔里木盆地及周边5地州20多个县市。油田党工委是新疆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塔里木盆地是中国最大的含油气沉积盆地,面积56万平方千米,盆地中部是世界第二大流动性沙漠,面积33.7万平方千米。 据最新评价,塔里木盆地最终可探明油气总量为160亿吨油当量,其中,石油80亿吨、天然气10万亿立方米,被中外地质家称为21世纪中国石油战略接替地区。 1989年以来,在中国石油的领导下,塔里木油田公司借鉴国际油公司的成功经验,用“两新两高”工作方针,在塔里木盆地开展大规模石油勘探开发。十多年来,取得丰硕成果,发现了一系列优质油气田,特别是找到了大规模的天然气,促成并加快了举世瞩目的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形成了现代化的油气生产基地。发现中国最大的沙漠油田——塔中油田,探明石油地质储量6130万吨,可储量2036万吨。发现中国第一个亿吨级海相砂岩油田——哈得油田,探明加控制石油地质储量1.2亿吨。发现中国最大、特高压、特高产、特高丰度优质整装气田——克拉2气田,探明储量2840亿立方米,可储量2290亿立方米。找到了中国最大的凝析油气聚集带——牙哈-英买力油气田群。发现了中国第一个亿吨级礁滩相油气田——塔中Ⅰ气田。 截至2005年底,塔里木油田公司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5.2亿吨、 天然气地质储量7241亿立方米,油气储量当量达到24.1亿吨。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可以确保西气东输工程塔里木年输200亿立方米、稳定供气20年以上。2005年,生产原油600万吨、 天然气57亿立方米,油气产量当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4亿元、上交税费35亿元。近20年的奋斗使塔里木油田进入了油气并举、规模化加快发展的新阶。展望新时期,塔里木油田正在以建设中国重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为目标加快发展。到2010年,原油年产量将达到800万吨,天然气年产量将达到200亿立方,油气产量当量将突破2500万吨。 塔里木油田主页:://.cnpc.cn/tlmyt/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委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油价,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中石化多还是中石油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确保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二)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强市场监测。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密切跟踪新机制运行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取应对措施,确保新机制平稳运行。
(四)做好宣传解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完善机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
新疆成品油从哪里发货
新疆,南疆中石油多,北疆中石化多。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的业务布局都较为广泛。两家公司在新疆都有石油、石化等相关产业的投资和运营。具体来说,中石油在新疆设有新疆石油分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业务。中石油还在新疆设有石油石化产业基地,包括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基地、哈密石油石化产业基地等,致力于推动新疆石油石化产业的发展。中石化在新疆也有一系列石油化工项目和产业布局。例如,中石化在新疆设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销售等业务。此外,中石化还在新疆设有炼化工程公司和多个石化项目,如乌鲁木齐炼油厂、喀什石化项目等。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新疆成品油是属于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的经营的范围内的,可以从这里发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地处中国西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