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黑龙江汽油价格调整最新消息_黑龙江汽油今日价格

截至2019年2月2日,92号汽油略高于0号柴油。每升均价3分钱左右(不同地区价格会略有不同)。

附部分地区0号柴油与92号汽油对比(数据来自油价网):

北京:0号柴油6.38元/升;92号汽油6.72元/升。河北:0号柴油6.34元/升;92号汽油6.71元/升。

天津:0号柴油6.34元/升;92号汽油是6.71升/升。山西:0号柴油6.40元/升;92号汽油6.68元/升。

内蒙古:0号柴油6.17升/升;92号汽油6.69元/升。辽宁:0号柴油6.25元/升;92号汽油6.70元/升。

吉林:0号柴油6.26元/升;92号汽油6.70元/升。黑龙江:0号柴油6.19元/升;92号汽油6.71元/升。

上海:0号柴油6.32元/升;92号汽油6.69元/升。江苏:0号柴油6.31元/升;92号汽油6.70元/升。

浙江:0号柴油6.33元/升;92号汽油6.70元/升。安徽:0号柴油6.37元/升;92号汽油6.69元/升。

福建:0号柴油6.34元/升;92号汽油6.70元/升。江西:0号柴油6.38元/升;92号汽油6.69元/升。

山东:0号柴油6.33元/升;92号汽油6.71元/升。河南:0号柴油6.32元/升;92号汽油6.73元/升。

湖北:0号柴油6.33元/升;92号汽油6.73元/升。湖南:0号柴油6.40元/升;92号汽油6.68元/升。

广东:0号柴油6.35元/升;92号汽油6.75元/升。广西:0号柴油6.40元/升;92号汽油6.79元/升。

海南:0号柴油6.40元/升;92号汽油7.84元/升。重庆:0号柴油6.42元/升;92号汽油6.80元/升。

四川:0号柴油6.44元/升;92号汽油6.76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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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预计2024年6月20日。从黑龙江省爱跑98汽油上线公告中得知,该汽油预计2024年6月20日来上线加油。黑龙江省,简称“黑”,省会哈尔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北、东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应当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