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2.我自己在加油站买来的汽油柴油 在家里零售犯法吗 如果犯法仍该怎样处罚

3.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4.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_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我自己在加油站买来的汽油柴油 在家里零售犯法吗 如果犯法仍该怎样处罚

法律分析:1、基层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执法中,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的,无具体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商务部门是责任大,又缺少监管依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又被以先照后证的名义退回商务部门,导致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基层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压力很大。建议:增加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可以制定为:第XX条从事成品油销售、仓储、批发的经营者,需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处罚可以自定或者制定为商务部门依据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实施处罚。 2、对运输企业、车站等以自用油的名义,在单位内部设立储油罐、加油机应怎么监管,地方这样的模式较多,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准入须符合规划有距离要求,如不监管会给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造成混乱。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等场所二)洗浴、、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违法。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处罚: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取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参考资料: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重庆市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四条 整顿的范围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第五条 成品没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机构及管理制度,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力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县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第六条 经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必须纳入当地计委的配置方案。供需双方实行合同化管理。第七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第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军队、石油、外贸出口六个用油大户的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成品油仅限于自用,不准对外销售。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在渝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能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市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第十一条 凡国家安排的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经销。第十二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一)在1995年1月31日前,本市凡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要向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报告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5年2月28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

(二)1995年3月31日前,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1995年4月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一)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财办会同市工商局对其经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经审核重新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市工商局重新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成品油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二)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零售网点,要重新办理消防、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需要经过整顿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范围中有兼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凡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取消兼营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资格。

(五)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以劣充优,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