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新机制_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甘肃0号柴油价格

根据国家发改委:自2022年9月2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震荡运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10月10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9月21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0号柴油价格:7.76元/升

拓展: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烃类混合物,为柴油机燃料,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柴油和重柴油两大类。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船舰。

柴油最重要用途是用于车辆、船舶的柴油发动机。与汽油相比,柴油能量密度高,燃油消耗率低。柴油具有低能耗,所以一些小型汽车甚至高性能汽车也改用柴油。

甘肃油价调整走势图最新

甘肃油价调整时间表

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在这一段时间国家发改委已经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

对于我们农民来说,在春耕农忙的关键阶段,汽柴油价格的涨跌变化关系着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今年国内成品油价格会迎来哪些新的调整转变?在3月份开始之后,油价是否会面临下跌?涉及到粮价、猪价方面,3月份是否能够迎来稳步上涨?今天老道就结合国家政策和全球油品价格的情况,为大家做一个综合解读。

进入到3月份,油价或将再次迎来新的变化;粮价、猪价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利好机会,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我们先来收藏一下在3月份国内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趋势。

根据我国制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整管理办法来看,影响国内油价涨跌变化的关键因素还是国际原油市场的总体变化。

根据国际油价的涨跌趋势来看,美国原油和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在最近一段时间已经开始迎来了下跌变化。

而且随着国内原油产能的提升,油品供需关系在最近一段时间也迎来了短期改善。

相较于上一个油价调整周期来看,现阶段的原油变化率为负0.96%,相当于汽柴油价格每吨下跌了45元。

虽然这样的下跌幅度并不足以影响当前油价,但是大家要清楚,目前正值油价调整的窗口期阶段。

预计最近的一次汽、柴油价格调整将在3月3日正式开始,现在距离3月3日还有一段时间。

老道认为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下滑,在3月3日启动的新一轮汽柴油价格调整当中,92号95号汽油、零号柴油价格迎来下跌的概率正在持续扩大。

接下来咱们继续收藏一下粮价猪价在三月份的走势趋势。

从最近几天国内猪价、粮价的主流行情情况来看,2月下旬的猪价、粮价市场行情表现并不乐观,生猪价格在最近呈现了连番震荡,粮食价格也是一路下滑。

但是从养殖收益的角度来看,虽然生猪主流报价在最近两天迎来了连番下跌,但是相较于之前来说,养殖户们的生猪饲养收益已经得到了改善。

目前基层猪粮比已经正式站在了5:1以上,达到了5.34:1的水平,养殖户们现在销售生猪获得的利润处于微利阶段,已经正式摆脱了亏损局面。

涉及到粮价走势来看,虽然目前玉米、大豆价格呈现了短暂震荡,但是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粮食市场也将逐步迎来回暖,毕竟当前的粮价波动主要原因是基层散户农民集中售粮所致。

随着入市粮源的逐步减少和优良优价机制的利好效应逐步放大,粮食价格在三月份迎来涨价也将成为新趋势。

特别是在2月份正式颁布的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食和生猪等重点农产品市场,国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产保供。

比如今年国家会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而且今年国家还会继续加大针对粮食产业的补贴力度,要加力扩种大豆油料作物等等。

在这些利好政策的落地之下,粮食加工企业包括生猪屠宰企业在粮食和生猪的购销方面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老道相信猪价、粮价会随着春耕的正式展开迎来新的利好局面,咱农民的种养殖收益也将获得全方位的保障。

2023年,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之年,老道也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一起为国家的粮价、猪价、汽车价格系列调整政策点个赞。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